失信被执行人 |
王买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425********8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425民初380号 |
案号 |
(2019)晋0425执1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买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书堂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0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9-07-15 |
发布时间 |
2020-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