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扶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2********0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522民初2143号 |
案号 |
(2020)晋0522执6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如下协议:一、被告宋扶善、陈勤勤归还原告郭军晋借款本金17.3万元并按月利率1.98%支付自2019年5月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具体支付方式为:2019年8月1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000元并支付利息10267元(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2019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0日止每月1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98%计算,每月按剩余借款本金结清利息)。被告吴虎林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二、如被告宋扶善、陈勤勤未按上述约定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郭军晋有权要求三被告一次性归还剩余借款及利息。三、其他问题互不追究。四、案件受理费3965元,减半收取1983元,由被告宋扶善、陈勤勤、吴虎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时间 |
2020-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