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广角(福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5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泉仲字1782号、(2014)泉执字第493号 |
案号 |
(2019)闽0583执1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至2013年12月1日被申请人苏志强欠申请人黄伯言借款本金人民币850万元、利息146.4万元。2、自2013年12月1日起被申请人苏志强应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如下约定支付给申请人利息、补偿金和相关费用。(1)每月利息按调解时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即月利率2%支付;(2)因被申请人苏志强违约造成申请人损失,被申请人苏志强自愿支付给申请人补偿金和其他费用每月34万元。此后增减可另行协商。3、被申请人苏志强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本案仲裁费60580元,律师代理费159000元,合计219580元;4、被申请人泉州东江智能卡工程有限公司、新广角(福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五岳(泉州)实业有限公司、大树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苏小忠、苏志鸿、尤芳顺对被申请人苏志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时间 |
2019-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苏志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02784543133F |
登记机关 |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东江工业楼主楼四楼(国家级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