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威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51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5民初3580号 |
案号 |
(2019)津0115执11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天煜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天津宝坻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388,319.67元;二、天津天煜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以388,319.67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1.0925%的标准,给付天津宝坻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天津市威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志刚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天津宝坻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12元(浦发银行已预交),公告费600元,由天煜晟公司、威豪公司、李志刚负担(此款给付浦发银行,给付时间同判决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02-25 |
发布时间 |
2019-08-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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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春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00057514841X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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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金海道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