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102********63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1103民初3306号 |
案号 |
(2019)湘1103执3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小艳、卿洪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永州天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 500 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150万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时止)。二、被告李建、吴彩婷、李世平、李辉、道县远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永州零陵腾辉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永州天铭典当其它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923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0483元,由被告李小艳、卿洪振、李建、吴彩婷、李世平、李辉、道县远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永州零陵腾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2-25 |
发布时间 |
2019-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