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嘉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06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新2325民初766号 |
案号 |
(2019)新2325执3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疆嘉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余兵山支票票据金额100000元,并承担利息4756.0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从2016年8月31日算至2017年10月9日)。二、被告新疆嘉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兵山公告费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2元,由被告新疆嘉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9-02-25 |
发布时间 |
2019-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新2325执31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25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4756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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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明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325660606008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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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昌吉州奇台县西大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