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2********1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981民初3758号 |
案号 |
(2020)赣0981执5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徐良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其尚欠原告熊国仁、熊振华、熊浩、陈强的借款本金总计人民币176500元(其中,欠原告熊国仁借款本金20000元,欠原告熊振华借款本金62000元,欠原告熊浩借款本金81500元,欠原告陈强借款本金13000元)及其利息(息以各自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1月24日算至实际还清借款时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5元,由被告徐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