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11********2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3刑终8号 |
案号 |
(2020)赣0302执13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9)赣0302刑初394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项。即:(一)被告人李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李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四)被告人江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五)被告人江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六)被告人李希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七)被告人刘信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八)被告人李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九)被告人陈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十)被告人肖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一)被告人江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二)被告人钟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三)被告人林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十四)被告人李建和李芳共同退缴违法所得295400元,被告人李斯退缴违法所得250000元,被告人江兵退缴违法所得597627元,被告人江汝退缴违法所得70000元,被告人李希鸣退缴违法所得50000元,被告人陈进退缴违法所得25000元,被告人刘信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江伟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钟郎退缴违法所得5600元,被告人林辉退缴违法所得900元,被告人肖冬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建处扣押的602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未退还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十五)公安机关冻结的陈友圣工商银行6215581504002065346账户103907.46元、宋云兰工商银行6215581504001919246账户95718.31元、宋云兰农业银行6228481588718678975账户55091.1元、李斯建设银行6217002050000939501账户7329.62元、陈凤工商银行6212261504001830579账户104.59元,以上共计262151.08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六)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主机、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收缴。二、撤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9)赣0302刑初394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三)项,即:(三)被告人李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已缴纳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