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耀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6********2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726民初2528号 |
案号 |
(2020)湘0726执3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耀林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清原告唐建化借款本金70 000元,并自2013年8月31日开始按年利率9%的标准给原告支付利息至偿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张耀林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