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4********22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106民初980号 |
案号 |
(2019)晋0106执3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太原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 500 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7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年率24%计息);被告刘阳已交纳的保证金60万元不予以退还应从上述款项中予以扣减。三、被告郝巧香、山西铭贤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及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郝巧香、山西铭贤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阳追偿。四、驳回原告太原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6 161元由被告刘阳负担。(此费原告已预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9-02-25 |
发布时间 |
2019-03-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