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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02********00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321民初130号
案号
(2020)湘0321执9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潭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由被告张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借款本金273 387.92元、利息8 022.38元、手续费28 013.07元,三项合计309 423.37元,后段利息自2019年11月6日起按合约续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项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50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1154元,被告张峰负担297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时间
2020-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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