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蒋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11********0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11民初9906号 |
案号 |
(2020)湘0111执43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曹泽返还借款本金20 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2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从2017年5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曹泽支付律师费2 000元;三、驳回原告曹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 180元,由被告蒋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