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富嘉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6********38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283民初984号 |
案号 |
(2019)辽0283执8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嘉兴投资有限公司、富嘉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二原告欠款452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1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邱崑鹏、张力范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辽宁嘉兴投资有限公司、富嘉兴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60元、公告费560元,由四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2-26 |
发布时间 |
2019-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辽0283执80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26 |
执行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5635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