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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秋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426********00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大民初字第875号
案号
(2016)闽0425执005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秋娟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偿还给原告肖新焱借款800000元及其利息206720元,合计人民币1006720元。 二、被告福建省铭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郑秋娟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14420元,由被告郑秋娟、福建省铭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6-04-11
发布时间
2016-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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