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方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521********19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302民初2826号 |
案号 |
(2020)黑0302执5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刘方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志强购房款31万元;二、刘志强与锦绣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无效;三、驳回刘方彬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 975元,由刘方彬负担。刘志强已预付,刘方彬在给付上款时一并给付刘志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