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万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1********78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504民初2225号 |
案号 |
(2019)川0504执3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代彬、万理、田宜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卢必玉借款7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尊越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49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卢必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2-27 |
发布时间 |
2019-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