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1********3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11民初1044号 |
案号 |
(2020)黑0111执2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怀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5,000.00元,利息及罚息13,671.18元;自2019年2月20日起的利息和罚息,以借款本金4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3‰×150%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李晶对上款负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00元,由被告王怀志负担,公告费260.00元,由原告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8-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