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万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1********78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504民初2224号 |
案号 |
(2018)川0504执1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林代彬、万理、田宜娟、四川尊越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泽辉借款1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8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被告已支付原告的10000元应抵扣2017年1月前所欠利息)。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9元,减半收取计2364.5元,诉诉讼保全费1670元,合计4034.5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1-16 |
发布时间 |
2018-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