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45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宜民一初字第00039号 |
案号 |
(2015)宜执字第005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中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同庆、陈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伟杰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元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陈甲龙、丁伯祥、安庆市军成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刘同庆、陈炜赔偿原告陈伟杰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3万元。四、驳回原告陈伟杰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160元,由被告刘同庆、陈炜、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陈甲龙、丁伯祥、安庆市军成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履行给付义务时径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12-15 |
发布时间 |
2016-0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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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同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00584555594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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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与广汇路交叉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