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45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803民初512号 |
案号 |
(2017)皖0803执2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同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耿从云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27日起至本院指定给付期限止按年利率24%计息)二、被告陈炜、张永红、刘玉霞、陈甲龙、吴春龙、汪海、阮瑤、宋朝敏及安庆市启博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顺观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东庭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军成工贸有限公司、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600元,由被告刘同庆、陈炜、张永红、刘玉霞、陈甲龙、吴春龙、汪海、阮瑤、宋朝敏及安庆市启博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顺观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东庭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军成工贸有限公司、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2-04 |
发布时间 |
2017-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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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同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00584555594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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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与广汇路交叉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