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卫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25********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221民初1167号 |
案号 |
(2020)桂1221执2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何卫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韦俏双借款本金66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时止)。二、驳回原告韦俏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18元,减半收取5359元,财产保全费4030元(原告已经缴纳),由被告何卫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