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兴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625********14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024民初705号 |
案号 |
(2020)桂1024执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陆兴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德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4623.97元及利息(利息依照合同的约定计算)。案件受理费2931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50元,由被告陆兴邦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