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42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11民初1957号 |
案号 |
(2020)皖0111执28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邾美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借款本金196576.98元(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之后利息、罚息以本金196576.9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利率计算);二、被告邾美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律师代理费13000元;三、被告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邾美琪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4元,减半收取计2222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842元,由被告邾美琪、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金家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664207717W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高新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729号峰尚公寓四楼2-41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