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普楠皓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701********2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云0802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云0802执8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孟连安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内赔偿原告普洱市绿色经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11100元、延迟履行债务利息157070.65元、律师费23000元、案件受理费15844.5元、执行费35311.71元,共计3342326.86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上述款项清偿时止的资金占用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二、由被告孟连安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内赔偿原告普洱市绿色经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300000元;三、原告普洱市绿色经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登记在被告孟连安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设立抵押的40辆出租车(其中云JT2678号、云JT2664号、云JT2657号、云JT2684号、云JT2661号、云JT2663号、云JT2677号、云JT2667号、云JT1954号、云JT2656号、云JT2666号、云JT2665号、云JT2679号、云JT2654号、云JT2668号、云JT2642号、云JT2669号、云JT2651号车办理了抵押登记)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普洱市绿色经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设立抵押的云JAT001号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由被告普楠皓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39元,减半收取17969.50元,由被告孟连安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普楠皓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8-05-21 |
发布时间 |
2018-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