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25********0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603民初883号 |
案号 |
(2020)黔0603执5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胡正勇支付车辆修理费和租赁费共计6,780元;二、被告刘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徐强、刘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