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仲子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03********55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211民初2363号 |
案号 |
(2019)豫0211执11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开封市汇通金惠钢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岳震林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仲子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岳震林对被告河南鑫基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岳震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125元,由开封市汇通金惠钢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仲子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时间 |
2019-07-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0211执113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4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2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