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光华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41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大民二初字第00379号 |
案号 |
(2019)辽0882执恢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孙宝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营口恒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价款人民币2157865元及从2014年4月2日起至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807080元价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从2015年4月2日起至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1350785元价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4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3-04 |
发布时间 |
2019-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跃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88258415992XJ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大石桥市石桥管理区振兴路西市街5号(市服务业局办公楼4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