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长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1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1709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5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黄长庆和孟巧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鸿俊6万元;2、驳回原告李鸿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李鸿俊负担568元,由被告黄长庆和孟巧珍共同负担68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