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金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8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026民初1951号 |
案号 |
(2018)冀1026执15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金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法良共同偿还原告王银通借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利息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河北金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法良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收取和退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8-30 |
发布时间 |
2018-1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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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法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26308037731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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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董村管区黄庄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