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3********3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8刑初238号 |
案号 |
(2020)冀1128执3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鲁明亮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韩小平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刚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薛宝松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五、被告人鲁明亮已退交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薛宝松已退交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韩小平非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杨刚非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