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龙满族自治县宏文黄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9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321民初3001号 |
案号 |
(2020)冀0321执2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宏文黄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孙继有人民币42205.97元(其中:2017年3月份至2018年11月份的生活费人民币24864元;2018年10月22日至2019年7月3日期间累计住院107天的护理费人民币17341.97元)。二、驳回原告孙继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宏文黄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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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廖荣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321758949439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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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