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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建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228********16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529民初3号
案号
(2020)冀0529执3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巨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世桐、薄晓立、薄国行、夏雪敏偿还原告孙西勇借款853,98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夏腾飞、杨建方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三、被告巨鹿县澳锐特屠宰有限公司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孙西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100元,由原告孙西勇负担972元,由被告王世桐、薄晓立、薄国行、夏雪敏、夏腾飞、杨建方、巨鹿县澳锐特屠宰有限公司负担17,128元,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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