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06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民二终字第391号 |
案号 |
(2016)黔执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泰平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销售分公司6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照年利率5.04%,从2010年11月起计算至2014年12月9日原告起诉之日止)。二、解除贵州泰平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销售分公司2010年9月27日签订的《贵州省道真至新寨高速公路瓮安至马场坪段服务区及加油站经营管理权转让协议》。三、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对贵州泰平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本案中所涉债务在1.6亿元未出资本息范围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销售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1353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3531.5元由中新房公司与泰平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6-04-05 |
发布时间 |
2016-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再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590628358H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中里47号1001-1006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