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藤县永利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67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818号 |
案号 |
(2017)粤0604执33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禅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铨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341666.69元及利息、滞纳金(至2016年3月1日的利息为242322.77元,之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息0.05%计算,滞纳金按尚欠贷款本金的5%计算,即67083.33元)。二、被告梁铨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用65991元。三、被告薛颜兴、藤县永利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分别在最高额3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592元,由被告梁铨辉、薛颜兴、藤县永利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3292元,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3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5-09 |
发布时间 |
2017-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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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康国添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422566795375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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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藤县工业集中区(藤县豪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租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