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熊大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335********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3330民初70号 |
案号 |
(2020)川3330执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格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熊大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降巴西绕吊车租金54800元,从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的逾期利息人民币22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