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路凤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1********87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781民初1117号 |
案号 |
(2020)川0781执10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路凤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郎庙分社归还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息8.775‰,自2007年8月9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路凤鸣承担。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郎庙分社已向人民法院缴纳,被告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本案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