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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4********00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24民初3795号
案号
(2020)苏0924执7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射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邹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射阳县文化馆返还68500元,承担从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8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射阳县文化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757元(已减半收取,由射阳县文化馆预交),由被告邹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10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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