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省民安国泰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22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6民初12380号 |
案号 |
(2020)苏0106执23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省民安国泰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锦芳借款本金人民币820367.42元、利息83333.70元,合计903701.12元,并以借款本金820367.42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曹锦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44元,减半收取72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22元,由原告曹锦芳负担1131元,被告江苏省民安国泰-7-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091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债务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晓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0005822955304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16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