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泗县中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6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民初5800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36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尹兴龙赔偿原告查全根、刘根青、黄晓蓉、查旻锟各项损失共计41552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154024265)二、被告泗县中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鱼台县运通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查全根、刘根青、黄晓蓉、查旻锟的其他诉讼请求。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负担70元,被告尹兴龙、泗县中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鱼台县运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36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813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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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324786511848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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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西关大街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