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任宪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112********77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梁 民初字第4397号 |
案号 |
(2016)鲁0832执5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山东省梁山东方正捷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任宪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春英借款本金及利息140000元,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诉讼保全费用1220元共计277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2-19 |
发布时间 |
2017-1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