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1********7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82民初6621号 |
案号 |
(2020)苏0982执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鹏给付原告租金9852元,并返还原告盐城市大丰区张爱华脚手架出租门市部4组大脚手架子、8只轮子、4块台板,2组小脚手架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黄鹏如不返还原告盐城市大丰区张爱华脚手架出租门市部4组大脚手架子、8只轮子、4块台板,2组小脚手架子,则赔偿原告盐城市大丰区张爱华脚手架出租门市部2920元(扣除已返部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59.50元,由被告黄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8-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