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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721********7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82民初6621号
案号
(2020)苏0982执5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鹏给付原告租金9852元,并返还原告盐城市大丰区张爱华脚手架出租门市部4组大脚手架子、8只轮子、4块台板,2组小脚手架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黄鹏如不返还原告盐城市大丰区张爱华脚手架出租门市部4组大脚手架子、8只轮子、4块台板,2组小脚手架子,则赔偿原告盐城市大丰区张爱华脚手架出租门市部2920元(扣除已返部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59.50元,由被告黄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时间
2020-08-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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