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双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426********40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426民初546号 |
案号 |
(2020)鲁1426执6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双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志安清偿所欠付的租赁费141251元及违约金(截止2019年2月2日,违约金为49731.96元,违约金自2019年2月24日起,以1412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许双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志安支付保险费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73元,保全费1232元,由许双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