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光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7********1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735民初1535号 |
案号 |
(2017)赣0735执4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被告石城万丰林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6]石农商行流借字第14830201603301003000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石城万丰林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赣州市财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33894.58元;三、被告黄光平、温美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35.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石城万丰林业有限公司负担。判决如下:一、解除被告石城万丰林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6]石农商行流借字第14830201603301003000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石城万丰林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赣州市财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33894.58元;三、被告黄光平、温美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35.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石城万丰林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5-18 |
发布时间 |
2017-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