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56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2民终1262号 |
案号 |
(2020)粤0233执3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新丰县人民法院(2018)粤0233民初5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新丰县人民法院(2018)粤0233民初5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继城与广州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3月31日解除;三、变更新丰县人民法院(2018)粤0233民初58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广州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继城支付房屋租金30014元;四、变更新丰县人民法院(2018)粤0233民初58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广州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继城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月900元自2016年4月1日起计算至广州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腾空房屋及空地之日止);五、驳回江继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690元,由江继城负担1845元,广州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45元。广州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一审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8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90元,由江继城负担1845元,广州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45元。江继城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845元。广州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690元,多预交的1845元,本院予以退回。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志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6585690843J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开创大道3357号四楼408之二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