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申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322********0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云2901民初914号 |
案号 |
(2019)云2901执4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理瑞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宇珠投资款本金1000000元及从2016年8月7日起至上述本金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大理瑞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宇珠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三、原告刘宇珠向被告被告大理瑞丰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管理佣金1500元。四、如被告大理瑞丰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则由被告胡磊、王波、申凡、张耀文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被告大理瑞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07 |
发布时间 |
2019-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