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高明区同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23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608民初495号 |
案号 |
(2019)粤0608执20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同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207477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7477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4日起至被告实际清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给原告谭洪德、谭志德、杜康荣;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同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谭洪德、谭志德、杜康荣违约金43403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5-29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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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永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8572360458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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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锦苑街丽景三座103号商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