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商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6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红民初字第6667号 |
案号 |
(2017)津0106执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隆利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垫付的汇票款项本金7966318.12元、截至2015年9月14日的利息375449.61元以及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依据《承兑协议》的约定所产生的利息;二、被告天津市隆利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天津商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泰宇集团有限公司、赵立志、张宏、王凤森、赵玉梅对天津市隆利德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向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192元,公告费5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5752元,由被告天津市隆利德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商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泰宇集团有限公司、赵立志、张宏、王凤森、赵玉梅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7-01-10 |
发布时间 |
2017-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丽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16661151541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泰和大厦4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