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孟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2********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1刑初1020号 |
案号 |
(2020)津0111执15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孟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罚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扣押的金桥牌烟盒1个、咖啡色荣耀手机1部、冰壶1个、干锅2个、胶皮管1个,依法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