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洪鸣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523********3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刑初573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58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洪鸣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洪鸣远退赔周晓雨人民币27883元,退赔马小慧人民币16901元,退赔李想人民币1610元,退赔尹青松人民币352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