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怀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01********3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72民初217号 |
案号 |
(2020)津72执2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海事法院曹妃甸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怀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东龙船舶燃料贸易有限公司63108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币种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天津市东龙船舶燃料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5.5元,由被告李怀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海事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